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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建军:数据财产权益应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

知识产权杂志  · 公众号  · 互联网安全 科技自媒体  · 2024-07-10 15:20

主要观点总结

随着数字经济的兴起,数据成为重要的市场要素。当前,我国民事立法对数据财产权益保护的规定尚属空白。以非法调用服务器API接口数据贩卖牟利案为例,探讨了数据财产权益保护应采用财产权保护模式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通过分析,文章提出在立法上应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无需创设复杂的数据财产权,以平衡数据持有人权益和数据流通使用。结论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能更好地处理数据侵权纠纷,促进数据流通。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数据作为市场要素的重要性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已成为与土地、劳动力、资本和技术并列的五大市场要素,对经济社会发展至关重要。

关键观点2: 我国民事立法对数据保护的现状

我国民事立法对数据财产权益保护的规定尚属空白,需构建既能保护数据持有人权益又能促进数据流通的制度。

关键观点3: 非法调用服务器API接口数据贩卖牟利案的影响

此案被评为知识产权案件,涉及数据财产权益侵权,法院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取得良好效果。

关键观点4: 数据保护模式的选择

文章提出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无需创设复杂的数据财产权,以平衡数据持有人权益和数据流通使用。

关键观点5: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的优势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能更好地处理数据侵权纠纷,促进数据流通,平衡各方利益。


文章预览

数据财产权益应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 祝建军:法学博士、深圳知识产权法庭法官 内容提要 我国民事立法对数据财产权益保护的规定尚处于空白状态。以我国首例非法调用服务器API接口数据贩卖牟利案为切入点,探讨对数据财产权益保护究竟应采用财产权保护模式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这一争议。从数据财产权保护模式存在的理论困境、采用数据财产权保护模式无法获得审判实务证成、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数据侵权纠纷案的司法实务经验及立法规制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明确在立法上应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对数据利益分配和侵权司法救济进行规制,无需创设复杂的、具有较强排他性的数据财产权,构建既能较好保护数据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又能有效促进数据流通和使用的数据保护制度。 关 键 词 大数据 财产权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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