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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全归天王”的《待百姓条例》 | 短史记

短史记-腾讯新闻  · 公众号  ·  · 2019-05-26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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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谌旭彬1853年春,太平天国占领南京后,曾颁布过一道《待百姓条例》。它的具体内容是这样子的:“不要钱漕, 但百姓之田,皆系天王之田, 收取子息, 全归天王, 每年大口给米一石, 小口减半, 以作养生。所生男女, 亦选择归天王。铺店照常买卖, 但本利皆归天王, 不许百姓使用。如此则魂得升天, 否则即是邪心, 为妖魔, 魂不得升天, 其罪极大。 ”(中国史学会,《太平天国》第四册,神州国光出版社,第750页。该“条例”尚有其他版本,意思一致,惟文字略有差异)大意是:所有耕地收归“天王”所有,耕地上的产出收益全归“天王”,再由“天王”按照成年人每年“一石”大米、未成年人减半的标准平均分配——明清时期“一石”大米约相当于150斤左右(参见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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