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霍女士与刘先生合伙经营煎饼店产生纠纷,霍女士起诉要求解除合伙协议并返还投资款、支付利润。法院审理后未支持霍女士的诉求。文章解析了个人合伙协议的相关法律问题及合伙人如何处理退伙或解除合伙协议的情况,并提醒合伙人尽量采用书面合同、规范约定财务和沟通等。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霍女士与刘先生的合伙纠纷
霍女士和刘先生因合伙经营煎饼店产生纠纷,霍女士要求解除协议并返还投资款和利润。法院审理后认为霍女士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未予支持。
关键观点2: 个人合伙协议的法律问题
个人合伙不同于合伙企业,市场准入门槛较低,无需对出资进行工商登记或对后续经营情况进行明确书面约定。合伙人退伙或解除合伙协议需在正常经营过程中谨慎处理。
关键观点3: 合伙合同解除权的请求权基础
合伙合同解除权包括任意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的行使需满足特定条件,如根本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因合伙人关系僵化、丧失信任基础等。
关键观点4: 案件中对法定解除权的行使
霍女士以刘先生根本违约为由要求行使法定解除权,但未充分证明刘先生的行为导致其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且煎饼店铺仍在经营,故霍女士的法定解除权未获支持。
关键观点5: 合伙人的建议和提醒
建议合伙人尽量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合同,规范约定合伙财务、期限及退伙机制等条款,保留为合伙经营支出的凭证,依约公开账目,加强沟通,以保护合法权益。
文章预览
(图源网络 侵删) 霍女士与刘先生合伙经营一家煎饼店,后双方产生纠纷。霍女士将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伙协议,由刘先生返还投资款并支付利润。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霍女士的诉讼请求。 原告霍女士诉称,其与刘先生于2019年11月签订协议,约定共同经营煎饼店,双方各占股50%,享受50%收益;每月10日对账一次,每月15号分配利润。合作期限为2019年12月1日至店铺不能继续租赁。刘先生负责日常经营管理,霍女士不参与管理但可提出经营建议,合作的重大事项由双方商定。霍女士履行了出资义务,但刘先生未每月进行对账及利润分配。霍女士认为刘先生根本违约,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且刘先生提供的报表显示2019年12月产生利润7万元,应按各50%分配。故请求法院解除协议,由刘先生返还投资款15万元并支付利润3.5万元。 被告刘先生辩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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