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探讨了《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关于“效力性”强制规范裁判实务的考察与检讨,指出实务对“效力性”强制规范内涵已有基本界定,但对相关规范功能、体系关联把握存在不足。文章分析了规范适用的形式与实质维度,发现描述型和要件型进路存在疑义,体系和目的方法的运用有待充实。在实质维度中,裁判实务贡献了规制对象的区分、合同履行情况、主张无效者违法或明知相对方违法等评价要点,但内在机理需再梳理。文章认为应肯认和发掘《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一般条款”功能,并建议结合本土司法实践优化规范实效。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实务进展
文章讨论了《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在实务中的应用,发现实务对“效力性”强制规范内涵已有基本界定,但对规范功能、体系关联把握不足。
关键观点2: 规范适用形式与实质维度分析
文章分析了规范适用的形式维度和实质维度,发现描述型和要件型进路存在疑义,体系和目的方法的运用有待充实。
关键观点3: 实务中的评价要点
裁判实务贡献了规制对象的区分、合同履行情况、主张无效者违法或明知相对方违法等评价要点,但内在机理需再梳理。
关键观点4: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功能的再认识
文章认为应肯认和发掘《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一般条款”功能,并结合本土司法实践优化规范实效。
文章预览
点击标题下「民法九人行」可快速关注 “效力性”强制规范裁判之考察与检讨 ——以《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的实务进展为中心 姚明斌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中外法学》2016年第5期 摘要 : 《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施行以来的127则省级以上终审裁判表明,现行实务对“效力性”强制规范的内涵已有基本界定,但对《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之规制逻辑、规范功能、体系关联的把握仍有欠准确。规范适用的形式维度中,既有的描述型和要件型进路均不乏疑义,体系和目的方法的运用亦有待充实。规范适用的实质维度中,裁判实务贡献了规制对象的三方面区分、合同履行情况、主张无效者本身违法或明知相对方违法等规范内外的多项评价要点,但其内在机理应再作梳辨。“效力性”与“管理性”二分的实务困境表明,应肯认和发掘《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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