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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上图,报名学习 序号 禁止行为 具体项目 法规依据 一、适用主体:采购人 一 未按规定公开政府采购意向 1. 除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网上商城等小额零星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和涉密采购项目除外),未在采购公告发布30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公开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包括标的名称、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数量、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采购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绿色建材、脱贫地区农产品等采购意向信息 《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 《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合同和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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