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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水泥和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相关省属监管企业: 为贯彻落实《 生态环境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 < 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 < 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的通知 》(环大气〔2024〕5号)、《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泥和焦化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 》(环办大气函〔2024〕209号)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 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守护蓝天”攻坚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3〕34号)等文件要求,高质量推进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组织编制了《 湖南省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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