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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女,12岁),全责!

FM93交通之声  · 公众号  · 浙江  · 2024-08-24 12:18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报道了洛阳市洛宁县一起交通事故,12岁的梁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行驶过程中因看手机撞上路边停车的程某电动车,导致程某受伤及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梁某因未满16周岁骑行电动自行车上路违反交通法规,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并由其监护人赔偿对方。交警提醒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的年龄限制,呼吁安全出行。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事故概述

8月22日,洛阳市洛宁县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名12岁的少年梁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行驶过程中因看手机撞上路边停车的程某电动车,造成程某受伤及车辆损坏。

关键观点2: 事故责任认定

交警部门调查认定,梁某因未满16周岁骑行电动自行车上路,违反了相关交通法规,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关键观点3: 赔偿情况

最终,由梁某的监护人赔偿对方损失。

关键观点4: 交警提醒

交警部门提醒广大市民,特别是未成年人和家长,未满12周岁不可驾驶自行车上路,未满16周岁不可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呼吁大家谨慎驾驶,安全出行。


文章预览

来源: 大河报、洛报融媒·洛阳网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 8月22日,洛阳市洛宁县交警部门公布一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在该县县城, 12岁的梁某 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沿长虹路由南向北行驶,其间边骑车边看手机。此时,前方的程某正要在路边停放电动自行车,梁某没有注意,撞上了程某电动车的尾部,造成程某受伤及车辆损坏。 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 梁某因未年满16周岁骑行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 最终,由梁某监护人赔偿对方。 交警提醒, 未满12周岁不可驾驶自行车上路;未满16周岁,不可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 谨慎驾驶 安全出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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