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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用人单位 均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导致工伤职工无法获得工伤保险基金赔付, 职工是否有权要求 用人单位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图源网络 侵删) 基本案情 2005年2月至2014年7月,廖某在某矿业公司处从事井下质检安全工作,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2007年10月至2015年10月,某矿业公司一直在为廖某购买工伤保险。2014年7月后,该矿业公司停产,安排廖某待工在家。 2015年3月,廖某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关系确认的仲裁申请, 经仲裁认定某矿业公司从2007年10月至2014年7月须对廖某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2016年10月,廖某经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 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 后因廖某与某矿业公 司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导 致廖某无法获得工伤保险基金赔付。无奈之下,廖某诉至嘉禾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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