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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释法 | 关于涉外定牌加工中“商标性使用”认定及《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适用
京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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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
· · 2024-11-25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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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刘铭 熊燕华 2016年,笔者代理的一起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民事纠纷案件中,法院判决指出,国内加工受托方H公司根据境外委托方P公司委托,在委托加工产品上贴附的标识,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认定H公司不构成对国内注册商标权利人F公司商标权的侵犯。该案因其典型性,庭审直播列入“学习强国”优秀庭审现场。 2021年,P公司又以F公司商标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等为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下称国知局)审查认为P公司证据不足以证明在F公司商标申请日前已在中国大陆进行商标使用,认定P公司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裁定F公司商标予以维持。 P公司不服国知局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下称北知法院)提起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诉讼。 案件经过审理,北知法院一审判决认为,P公司在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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