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一起关于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的案件摘要。当事人段XX被怀疑在小区车内醉酒驾驶,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驾驶行为。井陉县公安局微水分局和民警发现段XX在车内熟睡,车门上锁,开启双闪灯,但无法证明其酒后驾驶。段XX对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和现场笔录表示异议。市交管局和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决定因证据不足被撤销。法院维持了这一判决,并判定市公安局负担二审案件诉讼费。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当事人段XX被怀疑在小区车内醉酒驾驶,井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对其进行了查处。
关键观点2: 证据争议
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段XX实际驾驶了机动车,段XX对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和现场笔录表示异议。
关键观点3: 行政复议
市公安局受理了段XX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后维持了市交通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但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关键观点4: 法院判决
法院撤销了市交通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并判定市公安局负担二审案件诉讼费。
文章预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案例研究院 裁判要旨: 当事人醉酒后在小区车内熟睡、车门上锁、开启双闪灯、车辆处于发动状态,不足以证明存在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河北省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X01行终X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XXX,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曹XX,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XX。原审被告XX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马XX,该局局长。 上诉人XXX市公安局因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河北省XXX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20)冀0104行初9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9年12月25日凌晨0时许,井陉县公安局微水分局值班民警巡逻至富达山庄小区时,发现冀A×××××的小型汽车音响声音太大,严重扰民,民警上前查看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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