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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卖给非本村人是否有效?法院判了!

贵州高院  · 公众号  ·  · 2024-06-21 15:29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讲述了关于乡村宅基地上的自建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问题。涉及原告周某与被告陆某乙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因原告非宅基地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无效,法院依法判决协议无效并返还相关财产。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乡村宅基地资源的重要性及法律限制

乡村宅基地是农民的重要财产,具有生态、农业、文化、康养等资源价值。但由于涉及土地管理和国家有关规定,其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需遵循特定法律框架。本案涉及原告周某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不得受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关键观点2: 案件详情

周某与陆某乙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原告向被告支付128000元转让款但未交付房屋。后原告因不具备受让资格导致合同无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转让协议无效并返还转让款。

关键观点3: 法院审理及判决结果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因原告周某不具备受让宅基地的主体资格,转让协议无效。判决原告周某与被告陆某乙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双方应返还相关财产。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服从法院判决并未提起上诉。

关键观点4: 法官释法及法律原则

法官解释了一户一宅制度及宅基地的权属和转让限制。强调农民基于其身份无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以保障农民的生活和居住权益。宅基地原则上只能由宅基地使用权人利用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供其居住和使用,不得转让。


文章预览

乡村是一个尚未完全开发的宝藏地 蕴含了丰富的生态、农业、文化、康养等资源 随着乡村全面振兴 乡村有了“颜值” 便吸引了很多人对乡村的“注意” 想要在美丽乡村也有一个“家” 那农村村民将自家宅基地上的自建房屋 卖给村外的其他人 他们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这个乡村的“家” 是否能够买回来呢? 案情简介  原告周某系贵阳市云岩区人。被告陆某甲、罗某系夫妻关系,陆某乙与陆某甲系父子关系,三人皆为开阳县龙岗镇某村村民。2022年5月9日,原告经他人介绍,与陆某乙签订《转让协议》,协议约定陆某乙自愿将其名下的位于开阳县龙岗镇某村一栋两层楼砖瓦房及其房屋宅基地(包括房屋背后属于陆某乙的猪牛圈)转让给原告,另送一块菜地给原告,转让价款为128000元。同日,因陆某乙名下无银行账户,双方商量后,决定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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