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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与“董监高”责任系列文章(二)——争议解决视角下高管避险要点丨威科先行

威科先行劳动法库  · 公众号  ·  · 2024-07-08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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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王峭 机构丨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 * 本文为威科先行首发文章,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生效,本次修订的一个显著亮点是强化了公司治理中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因而有“赔偿法”之称。本文将从高管责任承担及避险要点出发,结合新法条文的变更,以司法实践为支撑,分析探讨公司高管在新《公司法》下如何更好地顺应强监管态势,以期为高管合法履职、规避风险提供明晰指引。 一、新《公司法》下高管主要责任及变更梳理 责任类型 原《公司法》规定 新《公司法》规定 责任主体 忠实和勤勉义务的定义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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