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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执行法院不能直接以查封财产不能处置为由终结本次执行

不良资产大讲坛  · 公众号  ·  · 2024-06-21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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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索引 (2022)最高法执监51号,江苏金马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焦×明等合同纠纷 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 案件当事人 申诉人(申请执行人): 江苏金马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焦×明、焦×兴。 ▍ 基本案情 金马公司申请执行焦×明、焦×兴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法院武汉海事法院于2019年11月6日作出(2019)鄂72执361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金马公司不服武汉海事法院上述裁定,向该院提出异议,请求继续执行本案。 其主张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武汉海事法院以“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船舶等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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