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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执行方式叫作“带封过户”——律师、法官办理执行案件新模式(强烈推荐)

审判实务  · 公众号  ·  · 2025-01-15 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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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济南中院”、最高判例 有一种执行方式叫作“带封过户” ——律师、法官办理执行案件新模式 原文作者:历下法院,本文编者:陈鸣鹤 在执行程序中,律师、法官经常会遇到一种情形,即作为执行标的的房屋被法院查封,既不能直接买卖,也无法过户。 执行“带封”房屋,如果走正常的执行拍卖程序,不仅要面临房屋价值将大幅缩水,一旦遇到拍卖不顺利、流拍等情形,不仅整个流程将非常漫长,而且不确定性因素也会增加,执行效率低下,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时间成本和财产成本造成很大损失。 一种新的执行模式 ——“带封过户” “带封过户”是指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申请自行处置被查封的不动产,由法院和公证处组织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购房人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后,购房人将购房款提存至公证处账户,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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