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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 财税〔2024〕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将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实施范围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以下称启运港)启运报关出口,由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承运,从铁路转关运输直达离境地(以下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启运港、离境港名单见附件。 二、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 运输企业为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运输工具为火车班列或铁路货车车辆。 三、出口企业。 出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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