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预览
本文作者 马立喜 前言 近日,《新京报》对煤制油与食用油混用罐车的行为进行了报道,再一次将食品安全问题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从报道的内容特别是暗访的视频来看,油罐混用现象的存在已是不争的事实,只是“已是罐车运输行业里公开的秘密”说法的真实性尚不清楚。涉案主体有食用油生产企业即食用油卖方、运输单位或者运输个体户、食用油买方。油罐混用行为必然违法,但能否达到刑事追诉的程度、可以适用何种罪名进行处罚、取证障碍、责任主体的认定,这些是本文探讨的核心问题。 舆论与司法 油罐混用不为公众所接受,且当属违法,舆论也呈现一边倒的批驳之声,笔者对此类行为同样持否定评价。但是,违法不一定等于犯罪,涉案主体是否构成犯罪、应否受到刑事追诉,应该回归理性。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行政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