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案涉及云南易某润滇米线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润某食品有限公司、昆明林某秋谷食品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等7家米线生产、加工、销售企业之间的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易某润滇公司主张,润某公司等7家企业达成固定商品价格、联合抵制交易的垄断协议,导致易某润滇公司经营困难,请求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2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润某公司与部分米线企业达成固定价格协议,但未达成联合抵制交易协议,判决润某公司等赔偿易某润滇公司合理开支2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易某润滇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定,润某公司及7家米线企业确实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水米线价格的横向垄断协议,并对易某润滇公司实施了联合抵制,最终改判润某公司赔偿易某润滇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其他7家米线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云南易某润滇米线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主张,云南润某食品有限公司等7家米线生产、加工、销售企业达成固定商品价格、联合抵制交易的横向垄断协议,导致易某润滇公司经营困难,请求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20万元。
关键观点2: 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润某公司与部分米线企业达成固定价格协议,但未达成联合抵制交易协议,判决润某公司等赔偿易某润滇公司合理开支2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关键观点3: 二审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定,润某公司及7家米线企业确实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水米线价格的横向垄断协议,并对易某润滇公司实施了联合抵制,最终改判润某公司赔偿易某润滇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其他7家米线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文章预览
—— 上诉人 云南易某润滇米线股份有限公司 与被上诉人 云南润某食品有限公司 、 昆明林某秋谷食品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 寻甸林某源食品厂 、 官渡区龙某精米厂 、 张某 、 郭某 、 马某 、 班某 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 基本案情 米线生产商云南易某润滇米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某润滇公司)起诉主张,云南润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某公司)联合昆明林某秋谷食品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林某秋谷公司)等7位被诉垄断行为人达成并实施了固定商品价格、联合抵制交易的横向垄断协议,导致易某润滇公司经营困难,最终停止米线生产加工,请求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合理开支2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被诉垄断行为人达成但未实施固定商品价格横向垄断协议,未达成联合抵制交易协议,判令连带支付易某润滇公司2万元合理开支,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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