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整理分享了国资委就国资监管相关问题进行的解答,包括五大互动热点内容。主要涉及到五大方面:非公开协议转让的适用情形、持牌类金融机构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合规要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审计机构委托方确认、国有资产转让的产权交易机构确认以及国有企业开展或参与AMC债权转让业务是否属于规范范围。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一、非公开协议转让的适用情形
根据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规定,特定情形下的产权转让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关键观点2: 二、持牌类金融机构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合规要求
持牌类金融机构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应严格遵循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适用范围主要针对中央企业,其他国有企业需遵守同级国资委的相关规定。
关键观点3: 三、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审计机构委托方确认
被划转企业的审计工作委托方没有明确要求,相关方可协商确定。
关键观点4: 四、国有资产转让的产权交易机构确认
国有资产交易需在特定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地方国有企业应在所属省级国资监管机构公布的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
关键观点5: 五、国有企业开展或参与AMC债权转让业务的规范范围
国有企业开展或参与AMC债权转让业务不属于32号令的规范范围,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文章预览
国资委于2025年2月5日发布《2025年1月国务院国资委网站五大互动热点》,就 国资监管 相关问题予以解答。本文就本次监管解答中涉及的“ 32 号令中非公开协议转让涉及的适用情形、持牌类金融机构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合规要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涉及的审计机构委托方确认、国有资产转让涉及的产权交易机构确认、国有企业开展或者参与 AMC 债权转让业务是否属于 32 号令的规范范围” 进行整理和分享。 一 32号令中非公开协议 转让 涉及的适用情形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简称“ 32 号令 ”)第31条第1款规定,以下情形的产权转让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二)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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