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介绍了一个劳动合同纠纷案例,涉及年终奖的发放问题。员工在离职后是否可以获得年终奖是争议焦点。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经营状况和员工表现自主确定奖金发放与否和发放条件,但仍需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结合员工的离职原因、时间、工作表现和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是否发放年终奖。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关键词和背景介绍
本文涉及的关键词包括民事、劳动合同、离职、年终奖等。背景是房玥与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主要围绕年终奖的发放展开。
关键观点2: 案件基本情况
房玥在该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房玥担任战略部高级经理一职。后因公司组织架构调整,房玥所任职的岗位被取消,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等事宜协商未果,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房玥对解除决定不服,起诉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诉求年度奖金等。
关键观点3: 裁判结果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大都会公司向房玥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驳回房玥的其他诉讼请求。房玥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部分原判,并支持房玥诉求的2017年度年终奖。
关键观点4: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经营状况和员工表现自主确定奖金发放与否和发放条件,但仍需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结合员工的离职原因、时间、工作表现和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是否发放年终奖。本案中,房玥在年度工作满一年后离职,且公司未举证其工作业绩等方面不符合规定,因此认定其应享有年度奖金。
文章预览
指导案例183号 房玥诉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2年7月4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劳动合同/离职/年终奖 裁判要点 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劳动者的离职原因、离职时间、工作表现以及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不能享有年终奖,但劳动合同的解除非因劳动者单方过失或主动辞职所导致,且劳动者已经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的工作业绩及表现不符合年终奖发放标准,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 基本案情 房玥于2011年1月至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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