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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诉讼时效对抵押权行使的影响|办案手记

天同诉讼圈  · 公众号  · 法律  · 2025-01-07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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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王璐瑶, 天同律师事务所重庆办公室 《民法典》419条延续《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可见,立法采取技术性方法,贯彻抵押权的从属性,将抵押权的行使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相勾连,规避了《物权法》时代因《担保法解释》而对抵押权行使期间的诸多定性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下文简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44条进一步明确两条规则:一是彻底贯彻担保的从属性,抵押权的行使不仅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挂钩,还和执行时效相挂钩;二是将主债权诉讼时效对抵押权的影响,依据公示方式不同而“二分”,登记型担保物权均受主债权诉讼时效影响,交付型担保物权不受主债权诉讼时效影响。 目前,司法实务中对于《民法典》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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