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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基于实际案例来讨论功能性限定在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判断中的作用。 作者 | 陈涛 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师、律师 编辑 | 布鲁斯 一、引 言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3条第2款规定: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审查员在认为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关键技术特征而无法解决本申请所声称的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可能会发出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审查意见。在独立权利要求的特征中存在功能性限定时,对于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判断可能存在争议。本文将基于实际案例来讨论功能性限定在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判断中的作用。 二、审查指南的规定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1.2节规定: “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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