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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 取得数电票(增值税专用发票), 数电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 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不计入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增值税遵循“征扣一致”的基本原则,上环节征多少,下环节扣多少,上环节不征税,下环节不扣税。因此,民航发展基金不纳入进项抵扣的范围。 提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航空企业在收取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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