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七)中关于工伤保险领域的几个关键点,包括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挂靠情形下的工伤认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视同工伤认定、公安交管部门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内容不明确时的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所列明的单位对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有异议的工伤认定、第三人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关系、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2年查处时效的适用等。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挂靠情形下的工伤认定
当生效裁判或仲裁裁决确认在此类情况下工伤职工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符合相关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会支持工伤认定。
关键观点2: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视同工伤认定
职工在岗位上突发疾病,因正当理由未及时送医且在离开岗位或医疗机构48小时内死亡,且有证据证明死亡与突发疾病有关,社保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法院会支持。
关键观点3: 公安交管部门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内容不明确时的工伤认定
在此情况下,社保行政部门会依据相关程序和证据综合判断职工是否对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法院会支持社保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
关键观点4: 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所列明的单位对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有异议的工伤认定
社保行政部门会根据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先行认定职业病为工伤,如有异议后续再行解决。
关键观点5: 第三人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关系
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仍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代位追偿。
关键观点6: 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2年查处时效的适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如超过2年未被发现、举报或投诉,法院将不予支持相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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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七) (工伤保险领域) 1.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者挂靠情形下的工伤认定 生效裁判或者仲裁裁决确认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者挂靠情形下的工伤职工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工伤职工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且其工伤认定申请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工伤认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认定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因正当理由未及时送医疗机构抢救,但在离开工作岗位48小时内死亡,或者送医后因医疗机构误诊在离开医疗机构48小时内死亡,有证据证明职工死亡确属上述突发疾病所致,工伤认定申请人请求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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