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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一:隐名股东排除代持股权强制执行的利益衡量论丨好文

新利益法学  · 公众号  ·  · 2024-09-13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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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 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法律方法》2022年第2期 (为方便阅读,已省略原文注释) 目录 一、代持股权强制执行制度利益的范围 二、代持股权权利归属制度利益的具体内容 三、代持股权强制执行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的利益衡量 四、结语 摘要: 有限公司代持股权强制执行的制度规范同时涉及程序法和实体法, 规范背后的制度利益包括财产保护和交易安全的平衡、公司独立人格的尊重、合同相对性与债权平等性等。在进行利益衡量时,需要准确解释现行法规范的制度  利益。《公司法》关于股权性质和权属采取的是形式标准,代持股权归属于显名股东,隐名股东只拥有债权。在此基础上进行利益衡量,隐名股东不拥有排除强  制执行的权利。以学理概念代替制度利益,或者超越制度利益进行不必要的类型区分,属于利益衡量的滥用,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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