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法商之家
专注企业,追求极致。汇聚全国近1.8万名律师、专家、学者以及近三万家优良企业跨界合作。传递企业法讯,共享实用干货,对接中小企业法务需求,是企业总裁、企业法务、商务人士的必备法律助手。全国统一客服、律师咨询电话:010-56210066
今天看啥  ›  专栏  ›  法商之家

最高法院:隐名股东能否主张排除对名义股东的强制执行?

法商之家  · 公众号  ·  · 2024-06-27 08:00

文章预览

来源 | 保全与执行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投稿邮箱:2823659308@qq.com ▲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股权登记具有公示效力,根据商事外观主义原则,第三人对公示所体现的权利外观具有信赖利益,名义股东的非基于股权处分的债权人亦应属于法律保护的第三人范畴。债权人基于公示登记对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进行保全并通过执行程序变价受偿具有信赖利益,故债权人与名义股东之间虽无股权交易关系,但无论隐名股东对名义股东名下股权是否拥有实体权利,隐名股东均不能依据其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内部约定对抗债权人。 案情简介 1. 天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众成公司出资1千万元,持股10%。后众成公司与芳绿公司签订《委托持股协议》,约定由芳绿公司代持上述股权,实际股东 ………………………………

原文地址:访问原文地址
快照地址: 访问文章快照
总结与预览地址:访问总结与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