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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权行使一年期间的性质与后果 | 法与思·民商法沙龙

法与思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12-04 18:08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讨论了合同解除权行使一年期间的性质与后果,包括解除权的再发生、解除合同异议的期限以及解除合同的异议期限等问题。文章通过群友讨论的形式,对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间经过后可能产生的合同僵局,以及解除权消灭后如何处理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探讨。同时,文中还引用了代表性学术观点和典型案例,对解除权行使期间和解除合同的异议期限进行了详细分析。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合同解除权行使一年期间的性质与后果

文章讨论了合同解除权行使一年期间的规定,即解除权一年不行使,该权利消灭。这意味着如果买卖合同的买方拒绝按照约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卖方又未在一年内行使解除权,卖方就永远无权解除这个合同。群友对此进行了深入讨论,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和建议。

关键观点2: 解除权的再发生

有群友认为,解除权是可以再发生的,例如买受人甲迟延付款,乙催告无效果后取得解除权。一年不行使,消灭。可是,甲仍然处于迟延履行状态,乙如果再次催告无效果,可以再次发生解除权。

关键观点3: 解除合同异议的期限

文章探讨了民法典对解除合同异议的期限的规定,并引用了九民纪要的观点,即只有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异议期限内提起诉讼,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关键观点4: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与合同僵局的处理

群友讨论了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间经过后,可能造成的合同僵局,并认为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如果继续固守合同履行,将陷入合同僵局,导致双方权利义务失衡。因此,合同陷入僵局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该权利不受一年除斥期间的限制。

关键观点5: 代表性学术观点和典型案例

文章引用了代表性学术观点,包括耿林、朱虎、石佳友和贺剑的观点,对解除权行使期间和解除合同的异议期限进行了详细分析。同时,还提供了典型案例,如天津市瑞奇投资有限公司、谢某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对解除权行使期间的适用进行了具体阐述。


文章预览

【发言群友】 李志刚 (山西师范大学) 邓江源 谢澍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葛云松 (北京大学) 姚明斌 (华东政法大学) 戴景月 李宇 (上海财经大学) 【讨论整理及后续评论】 吴园晨 (中国人民大学) 【目次】 问题与观点 解除权的再发生? 解除合同异议的期限 总结与倾向性观点 代表性学术观点(耿林、朱虎、石佳友、贺剑) 典型案例与裁判要旨 【来源】 《民商审判前沿:争议、法理与实务——“民商法沙龙”微信群实录》(第4辑), 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12月版。 合同解除权行使一年期间的性质与后果 问题与观点 李志刚: 请教大家一个合同解除权的问题。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情形。第564条规定解除权一年不行使,该权利消灭。这是否意味着,如果买卖合同的买方拒绝按照约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卖方又未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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