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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行动主义的特点是尽力改善公司的运营、政策或治理,以提升股东价值,通常利用各种机制确保与投资者利益和战略目标保持一致,任命董事会观察员即是其中之一。这些观察员虽然没有投票权,但在董事会中充当投资者的“耳目”,对董事会的决策产生实质影响,且无需承担董事会成员应有的受托责任。这一地位使他们能够更巧妙、更有效地倡导公司变革,利用观察员身份获得的信息和见解间接影响决策过程。然而,囿于缺乏决策权以及可获取的信息受限,观察员可能被排除在某些会议之外;同时,董事会观察员可能优先考虑投资者的利益,加剧风险投资公司与初创公司之间的紧张关系,从而导致有偏见的决策。在商业世界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如何运用法律合理规范观察员的行为,降低各方利用该身份进行监管套利的可能,应对该治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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