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预览
私募基金投资协议中常约定不同轮次投资机构在行使回购权的顺序安排,实践中对该安排常有疑问。本文就该条款的解释、行权方式及常见争议问题阐述我们的经验与思考,以期对实务工作提供借鉴。 作者丨 康铧 时光远 私募基金投资实务中,多轮次投资属于惯常操作,在多轮次投资协议中安排不同轮次投资机构在行使回购权的顺序上作相应区别(本文简称为 “回购顺位条款” ),也属于十分常见的情形。目前实践中高发的一类问题是,如何使用此类条款主张权利,以及劣后顺位的投资人违反约定率先行权提起诉讼或仲裁时,在先顺位的投资机构应当如何应对。本文主要阐述我们的分析,以期对实务工作提供借鉴。 一、条款设计的表述不同,解释的角度有所不同 一般而言,不同轮次投资人的回购顺位条款设计为“如果存在多个投资人要求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