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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视点 | 新《公司法》下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法律责任承担问题研究

国浩律师事务所  · 公众号  ·  · 2024-07-04 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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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八条较原公司法规定发生了重大修订,董事成为唯一法定清算义务人,股东不再为法定清算义务人。对此,相关专家学者认为,上述修订内容也是 由“债权人主义”向“投资人主义”转变的标志之一 ,也即从立法侧重保障债权人利益,变为加强保障投资人股东权益,避免权益保护失衡。如此导致《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14条等关于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承担责任的规定无法直接适用。在此情形下,股东是否仍然就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承担法律责任殊值研究,便于新《公司法》准确适用。 目 录 一、“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界定 二、新《公司法》修订股东作为法定清算义务人及承担责任形态规定 三、新《公司法》施行后股东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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