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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案例:个人代开发票被通知携带成本费用等资料到税局并补缴个税

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  · 公众号  ·  · 2024-08-11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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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通〔2024〕1006 号 张***(纳税人识别号:***): 事由:您于2021年3月19日在国家税务总局***县税务局, 代开发票2张,价税合计4360000元, 受票单位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咨询费;存在纳税人未依法自行办理劳务报酬汇算清缴、经营所得、其他所得纳税申报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相关规定。 通知内容: 请你在7日内携带成本费用等资料据实办理纳税申报并足额补缴个人所得税。 如对本通知不服,依法应先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在缴纳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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