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黄来芳贪污、受贿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黄来芳被指控贪污和受贿两项罪名,两项罪行涉及金额巨大。法院裁定黄来芳犯贪污罪和受贿罪,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违法所得及收益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黄来芳的职务与犯罪行为
被告人黄来芳曾担任多个职务,包括上海市邮政局宝山区局计财科科长、副局长、局长等。他利用这些职务的便利条件,通过虚列开支等方式侵吞公共财物,并为他人在承接邮政业务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
关键观点2: 黄来芳的犯罪金额
黄来芳的贪污行为涉及金额达1295万余元,受贿行为涉及金额达1066万余元,两项合计涉及金额超过2300万元。
关键观点3: 法院的判决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黄来芳犯贪污罪和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违法所得及收益被追缴,不足部分需退赔。
文章预览
8月26日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黄来芳贪污、受贿案,对被告人黄来芳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违法所得及收益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黄来芳先后利用担任原上海市邮政局宝山区局计财科科长、副局长、局长、上海市邮政公司宝山区分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 通过虚列开支等方式,侵吞公共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295万余元。 2008年1月至2023年2月,被告人黄来芳先后利用担任原上海市邮政局宝山区局计财科科长、副局长、局长、上海市邮政公司宝山区分公司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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