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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活动 快讯 产品 解读 孙旭民、杨雨馨丨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 引言 考虑到司法实践中股东出资责任纠纷频发,自2024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公司法》(以下简称为“ 新《公司法》 ”)在吸收原司法解释合理内容的基础上,对于股东出资责任体系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修改。其中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更是引发热议。 根据该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除了增加公司作为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主体外,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相较于既有规则做出的主要改变有二:一为在非破产、解散情形下放缓了对股东出资期限利益的保护,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即可以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二为在股东出资加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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