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的通知。通知针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根据伤残等级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了调整标准和额度。此次调整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费用由相关资金渠道支付。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调整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2023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
关键观点2: 调整标准
根据伤残等级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其中,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3209元/人/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根据孤寡老人或孤儿的情况有所不同。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自理程度支付,标准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核定。
关键观点3: 执行时间和支付责任
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费用由现在发放相关待遇的资金渠道支付。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关键观点4: 其他事项
包括1-4级老工伤人员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而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补差的,基本养老金仍低于伤残津贴最低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退休前已经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1-4级工伤人员也享受同样政策。用人单位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各地务必于2024年12月底前将增加的待遇发放到位。
文章预览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2024年伤残津贴 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航空港区组织人事部: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要求,经研究, 决定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2023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此次调整采取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根据伤残等级、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 1.伤残津贴 伤残一级:150元 伤残二级:140元 伤残三级:130元 伤残四级:120元 伤残五级: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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