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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6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发布《关于做好有关改革试点经验推广落实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明确自2025年1月20日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多项行政许可事项不再实施审批管理, 并要求做好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续衔接等事宜。 2024年12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为做好上述行政法规修改后相关工作衔接落实,按照国务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精神,《通知》明确了相关事宜。 《通知》指出,自2025年1月20日起,取消“药品批发企业筹建审批”“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医疗机构使用放射性药品(一、二类)许可”等3项审批事项,将“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改为备案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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