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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劳动争议视角探析竞业限制中的“就业报告义务”

植德律师事务所  · 公众号  ·  · 2024-06-12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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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赖玥 本文共计4000字,阅读约需10分钟 为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防止无序竞争,从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后,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义务,要求劳动者不得从事与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活动。但是,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再具有人格和组织上的从属性,用人单位客观上无法对劳动者的履约行为予以在场监管。有鉴于此,用人单位通常会选择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特别约定“就业报告义务”,要求劳动者离职后定期向用人单位汇报就业动态,保证自身的信息知情权、排除妨碍请求权的实现,以确保协议得以实质性履行。这看似合情合理的要求,实则在法律和司法实践层面均存在诸多争议,实操层面的可行性亦受到挑战。 一、“就业报告”作为约定义务,却缺乏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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