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介绍了广西某妇幼保健院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案例。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妇幼保健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经过一系列程序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全面考虑实际情况,包括医疗器械的检测情况、申请人的改正态度等,最终认定行政处罚结果不当,并作出行政复议变更决定。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基本案情介绍
介绍了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某妇幼保健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情况,并经过一系列程序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关键观点2: 行政复议办理过程
行政复议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走访患者和医疗器械公司了解情况。
关键观点3: 行政复议结果
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过罚相当原则,认为行政处罚结果不当,作出行政复议变更决定,不再对申请人处以罚款。
关键观点4: 典型意义
强调医疗器械管理的重要性,同时提出行政机关执法时应坚持包容审慎原则,综合考量多种因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文章预览
2024年广西案例说法 近日,司法部发布 10个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其中第2个案例来自广西,具体内容如下: 案例二 某妇幼保健院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医疗器械 行政处罚 过罚相当 变更决定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申请人某妇幼保健院现场检查时发现,彩超室内有4个超过预期寿命两个月的医疗器械B超探头仍在使用。被申请人及时立案调查,经过听证、集体讨论、听取陈述申辩等程序,认定申请人使用过期医疗探头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对申请人处以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2024年4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案涉的过期医疗器械及违法所得117337.20元,同时处以罚款20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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