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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思远:体系解释的批判性重构 | 中法评 · 批评

中国法律评论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08-14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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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思远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师资博士后 体系解释面临着三重难题。要回应这些难题必须首先明确,体系解释预设了内外部体系观,即以内部体系与外部体系的划分为基础的连贯性—融贯性关联,并可以进一步回溯至平等原则。 体系解释是通过比较待解释概念与在其他法律规定中出现的概念之间的相同或不同,借助从后者中得出的内容来对前者进行意义阐释的方法。根据比较对象和依据的差异,体系解释可以分为四种基本类型,即借助待解释概念与相同/不同概念的相同/不同理解开展的解释活动。 体系解释是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的高级形态,是概念层面和价值层面的融贯式结合,在此意义上可被视为一种独立的解释方法。但实践中体系建构所展现的体系关联本身不充分自明,也不完全固定,所以解释者要尽可能优先使用更易从制定法中直接获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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