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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 最高人民法院商标三年不使用相关案件裁判规则汇总

泽知  · 公众号  ·  · 2024-09-02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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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规则汇总 商标三年不使用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 1 拉菲案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终313号 【商标侵权诉讼中三年未使用抗辩的认定】 在商标侵权诉讼中,被诉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权利人对此前三年未使用涉案商标的事实负有证明责任。其中, “此前三年”应自起诉之日起向前推三年。 权利人仅需举证证明在该三年内实施了商标使用行为即可。涉案商标的使用程度影响其受保护的范围,但不是决定被诉侵权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因素。 2 撤三案件中商标使用行为的认定 【案号】 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行再10号 【裁判要旨】 诉争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其核定使用的规范商品名称。在认定是否属于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实际使用时,应当结合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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