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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裁判要旨 “为他人经营”的认定标准应重点关注股东实际参与公司经营活动是否具有合理性 ,判断股东是否为他人经营,应从股东主体和经营业务的角度来审查其是否具有为他人经营的合理性。 二、 案情简介 1999年, 明某公司 成立,股东为 杜某 、 杜某生 、 张某 、 王某红 ,法定代表人为 杜某 ,经营范围为:制造风机、销售家用电器、制冷空调设备、仪器仪表、建筑材料。 2019年1月, 张某 向 明某公司 邮寄了律师函,要求 明某公司 置备自 1999年成立之日至查阅之日的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供 张某 查阅。查阅目的如下: 1.了解公司财务实际状况,核查股权投资损益情况;2.核实海淀区 曙光花园 小区的房屋出售情况,需通过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了解拆迁款项的用途及流向。 2019年2月, 明某公司 召开股东会,以 新某公司 与其具有同业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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